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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胡晓俊)(公开版)_安徽省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歙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0211978********,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安徽省黄山市歙县**镇**村**组。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经歙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30日晚上,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在歙县饭店吃晚饭,期间,喝了4两左右白酒。饭后,19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驾驶皖J*****号小型轿车带着其父亲、妻子、儿子、叔叔由歙县饭店驶往金马驾校,行驶至歙县紫云路环保局路口,遇到交警拦车检查。经现场呼气酒精测试仪测试,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测试值为86mg/100ml。当晚,民警依法定程序带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去歙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保存待检。2019年12月5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血样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皖公立司鉴[2019]毒鉴字第150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乙醇含量平均值为121.2 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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