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寨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6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区**镇**村**组,现住安徽省金寨县**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静,安徽事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金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晚20时36分,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酒后驾驶车牌照为皖******号牌皮卡车行驶至金寨县江店新城区红军大道体育馆门口路段时,被交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和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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