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胡景山)(公开版)_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海检刑不诉〔2019〕57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性,194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9021946********,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路**,现住户籍**,辽宁**副高级工程师退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阜新市公安局海州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0日取保候审。

辩护人源朝君,辽宁乐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阜新市公安局海州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1日7时许,在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路**号**楼**下,被害人马某某与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在双方争执过程中,马某某的右手食指被胡某某所持木棍打伤。2019年9月6日,经阜新方正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马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2019年9月10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经电话传唤到达和平派出所接受讯问。

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有必要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胡某某相对不起诉。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