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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胡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新余市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新余市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望检公诉刑不诉〔2019〕24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4291971********,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初中文化,住湖北省潜江市**镇**道**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31日由新余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傅小平,江西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新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5日7时20分许,犯罪嫌疑人胡某某驾驶浙******小型越野客车在渝东大道路段由东往西行驶,当行驶至事发路段进行变道时与被害人傅某某驾驶的无牌两轮电动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傅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根据《新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胡某某是造成此事故的全部过错,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犯罪行为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余市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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