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8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街道**组,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长春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饮酒后驾驶吉A9****号白色大众牌轿车,沿长春市宽城区青年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三环五星小区门前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胡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48.08mg/100ml。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身份证详细信息、呼气式酒精检测仪酒精浓度检测结果单、检测照片、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抽血照片、鉴定事项确认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检测报告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行政处罚卷等;
2.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光盘、电子笔录。
本院认为,胡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不大,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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