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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胡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426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甲,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281987********,黎族,初中二年级文化程度,住贵州省贞丰县**镇****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3日晚上20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甲至本市江北街道湖莲西街268号梁某某手机店,趁店员胡某乙离开柜台为自己手机贴膜之际,窃走柜台内价值人民币3400元的雾月白色OPPO Reno3pro手机1部,后在店外被民警盘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悔罪和赃物被追回的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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