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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胡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公开版)_安徽省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和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3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61939********,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和县,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镇**宿舍,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9日被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5月7日因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被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行政拘留不执行。

本案由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底,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为自养的鸡不易生病,在自家门前的蚕豆地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2020年4月28日被和县公安局白桥派出所巡逻民警查获,经清点,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共计种植罂粟84株,同日依法予以铲除并扣押。经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于2014年5月7日因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被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行政拘留不执行。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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