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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胡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禹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40322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五河县***镇**村***号,现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居*号楼*单元***室。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21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日20时19分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皖C*****的黑色丰田牌小型轿车,行驶至蚌埠市东海大道与张公山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检测结果为96mg/100ml。随即,民警将其带至蚌埠市海天中西医结合医院依法进行提取了血样。2019年8月5日,经安徽民正司法鉴定,胡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5mg/100ml。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呼气酒精测试单、抽取血样登记表、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4.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检测为105mg/100ml,无其他从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禹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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