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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胡某某)(公开版)_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日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136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21970********,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日照**有限公司法人,住日照市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日照市东港区**路**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醉酒驾驶鲁LD****号牌小型轿车沿日照市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山海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山海路与北京路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胡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4.1mg/100ml。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事实证据:(1)户籍信息、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检验报告;(3)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量刑情节证据: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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