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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胡海明)(公开版)_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栗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311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上栗县**镇**村**号。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上栗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8月至2015年初,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在获得上栗县**镇**村**安置小区的土方施工权之后,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并核发林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林地用于安置小区的建设。经上栗县林业局鉴定,占用林地具体位置位于**镇**村“**冲”山岭,安置拆迁户安置占用林地面积18.84亩,林地类型为疏林地。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积极开展异地补植复绿,经上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验收,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在上栗县**乡**村“**坳”山岭补种林地面积达19亩,成活率9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且积极补植复绿,弥补其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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