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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胡艳丽)(公开版)_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睢一部刑不诉〔2020〕208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甲,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是411403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古宋乡***村*庄**号附**号,现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古宋乡***村**庄。

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8日经本院决定以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次日被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侯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不起诉人胡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26日晚上21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甲因曹某在睢阳区火神台村微信群里说其嫂子许某某与人相好,便伙同胡某乙、许某某、胡某丙、李某(四人另案处理)没有经过曹某的同意,擅自闯入曹某在睢阳区路河镇洼张庄村租住房子内,因言语不和,双发生争执。后许某某、李某便上前朝曹某脸上打了一巴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胡某甲犯罪情节轻微,且有悔罪表现。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胡某甲能够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决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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