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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胡青利)(公开版)_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院一部刑不诉〔2020〕92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汉族,生于19**年**月**日,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县**镇**村*号,现住址同上。2020年04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07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6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与邻居胡某某因琐事在胡某某家房屋附近发生口角并引发打架,后胡某某在受害人胡某某左侧胸部打了一钢钎,致使胡某某第11根肋骨粉碎性骨折(两处线性骨折)。后经西和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西)公(司)鉴(伤检)字[2020]043号”鉴定:胡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实际履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情节轻微、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实际履行,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年龄已达71周岁、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二0二0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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