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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舒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辰检公刑不诉〔2019〕86号

被不起诉人舒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31988********,瑶族,大专文化,无业,湖南省辰溪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辰溪县**镇**街**组,住辰溪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7日被辰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由辰溪县公安局执行。现取保候审在家。

本案由湖南省辰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舒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期间,犯罪嫌疑人舒某某碰到其身有残疾的表哥王某某打听残疾人创业相关扶持政策一事,舒某某即向辰溪县残联工作人员咨询,得到的答复是必须有实体才能申报残疾人创业相关扶持资金。之后,舒某某伪造了王某某门面租赁合同及经营广告店的事实,并获得了工商注册,从而使残疾人创业扶持资金申请在辰溪县残联得到通过。创业扶持资金申请通过后,舒某某向残联提供了其妻子的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16992********),辰溪县残联将该项资金12000元打入该银行卡内,舒某某骗得上述资金后,用于还信用卡等消费。案发后,舒某某将上述12000元现金退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舒某某诈骗金额虽然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舒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其在立案前有主动积极退赃情节,在案发后退还了全部赃款,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另舒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舒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后七日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辰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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