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横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舒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6********1810,汉族,小学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现住弋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4日被横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横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舒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11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舒某某驾驶赣*****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从横峰县**乡**村往横峰县城方向行驶,途经**乡**砖厂路段时未确保安全,碰撞到正常行驶的由瞿某某驾驶的赣*****号牌二轮电动自行车,造成瞿某某当场死亡,两车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舒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舒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舒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横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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