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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艾尔肯·吾斯曼江)(公开版)_巩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巩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巩检一部刑不诉〔2019〕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X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24XXXXXXXX2516,维吾尔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巩留县,住新疆巩留县东买里镇巴格湾村XXXX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巩留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2日被巩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巩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艾某某2019年7月14日19时50分许,驾驶新FXXX51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巩留县东买里巴格湾村前路段时,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巡逻民警查获。后带到巩留县人民医院抽血。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为97.01mg/100ml,其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款第二项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巩留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19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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