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艾XX,*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10119******3117,维吾尔族,大专毕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区,住新疆吐鲁番市****区****乡****村3组,现住:吐鲁番市****区****园1区5号楼2单元301室,无前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艾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无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情况。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5日 00时15分,被不起诉人艾XX醉酒驾驶新A*****号小车沿****区****路段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2020}毒鉴字第1155号鉴定报告书显示:艾XX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8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程序性证据材料,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艾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较少,未造成严重后果,本地人,认罪悔罪,经我院研究,决定对艾XX不起诉。
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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