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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艾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XX*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10119******3117,维吾尔族,大专毕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区,住新疆吐鲁番市************村3组,现住:吐鲁番市********1区5号楼2单元301室,无前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无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情况。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5日 00时15分,被不起诉人艾XX醉酒驾驶新A*****号小车沿****区****路段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2020}毒鉴字第1155号鉴定报告书显示:艾XX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8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程序性证据材料,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艾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较少,未造成严重后果,本地人,认罪悔罪,经我院研究,决定对XX不起诉。

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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