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疏附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艾xx,男, 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维吾尔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附县托克扎克镇xx路xx号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4日被疏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疏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艾xx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09:40时许,被不起诉人艾xx驾驶新Qxx小型轿车沿疏附县站敏乡9村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疏附县站敏乡9村2组路段时碰撞道路上横穿马路的被害人麦xx,导致被害人麦xx第二次碰撞在对向车道驾驶新Qxx小型轿车的伊xx的车上,造成行人麦xx当场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艾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确有真诚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被不起诉人和被害人家属签订刑事和解协议书以及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艾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喀什检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疏附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疏附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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