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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花玉兵)(公开版)_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市检刑检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花某某,男,196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6229011966********,汉族,初中文化。甘肃临夏临夏**村楼****号,无业,无前科。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0月23日临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临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花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被不起诉人花某某从他人手中承包了临夏市**龙宾馆墙面粉刷工程, 2017年10月工程完工,期间花某某拖欠李某某等工人工资249104元。经被拖欠工资工人投诉后临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临夏市公安局移交了该案。自2018年12月18日至2019年10月23日被不起诉人花某某到案后,全额支付了所欠工人工资25万元。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花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在公诉前已全额支付所欠工人工资,依法可免于刑事处罚,决定对花玉兵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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