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芦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3121996********,汉族,初中文化,快递员,家住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芦溪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2日被依法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3日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芦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苏某某驾驶赣******小型普通客车沿芦南公路由南坑开往芦溪方向,途径芦溪县南坑镇阪田村刘家坊路段准备超车时,与前方同向而行的骑行自行车的被害人刘某某相撞,造成被害人刘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并取得了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各类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因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并取得了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芦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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