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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苏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韶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韶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韶检公诉刑不诉〔2019〕37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121964********,汉族,初中文化,住韶山市**镇**村**组**号。无前科。2019年8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韶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韶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苏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为湘******的白色**小车途经韶山市高新区**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吸测试,被不起诉人苏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40mg/100ml。经湘潭市潭州司法鉴定所检验,被不起诉人苏某某血液中检验出乙醇含量为134.5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余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的供述;4.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意见。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韶山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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