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日岚检一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0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镇**庄**村,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镇**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以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多次收购柳*(另案处理)自日照市岚山区日照****集团有限公司西门高架桥路北停车场盗窃的电动车电瓶,涉案物品的价值共计4000余元。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且已退赃退赔。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人员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且积极退赃退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