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内检一部刑不诉〔2019〕54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1221964****,汉族,高中毕业,**有限公司客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县**镇**村**号,住**县**镇**区**栋**楼**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6月29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19年10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12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19年12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元月以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伙同**公司员工李某某、时某某等人,在销售称重环节多次以少称重的方式侵占**公司财物,期间苏某某通过其本人农业银行卡向**公司员工分赃。
经**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截止2019年6月20日,根据苏某某的供述和公安机关调取取证的材料,可以认定苏某某向**公司相关职工转账涉案资金116040元,苏某某本人获利116040元,涉案交易金额共计232080元。
2019年12月25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举报他人危险驾驶犯罪,经查证属实。案发后,苏某某已全部退赃。
2019年12月16日,苏某某自愿鉴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被不起诉人苏某某举报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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