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浑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1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东丰县**镇**街**委**组,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12月11日被白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2月11 日由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吉林省辽源市东丰县公安局东丰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于2018年11月初的一天,将从“小亮子”手中购买的500条南京炫赫门香烟以81000元价格出售给白山市浑江区红旗街老冰川火锅北侧鸿擎商店霍某某,霍某某支付给苏某某现金6万元,剩余的烟钱霍某某用200条遵义卷烟和一些其他的烟抵顶的。经吉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烟卷鉴别检验报告鉴定,苏某某出售给霍某某的500条南京炫赫门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
(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详细信息;
(3)白山市烟草专卖局移送财物清单、白山市烟草局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
(4)扣押清单、吉林省罚没扣押财物清单;
(5)前科劣迹情况说明;
(6)证明;
(7)办案说明;
2.吉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卷烟鉴别检验报告及其委托书;
3.证人霍某某、曹某某、王某某证言;
4.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其主动投案自首,主动缴纳违法所得81000元,且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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