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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苏某某)(公开版)_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洱检二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9301962********,白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系洱源县林业局**站临时工,云南省洱源县人,家住洱源县**街**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洱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苏某某乘坐李某某驾驶的运输垃圾的微型车,从洱源县城返回牛街。当天21时许,李某某驾车行至**镇**街复线南路口南照壁时,二人经商议将三营镇人民政府采购并放置在此处的垃圾箱拉运至苏某某家的泡椒厂,用于盛装泡坏的泡椒及产生的垃圾。经洱源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垃圾箱在2019年9月4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3507元。案发后,李某某、苏某某二人积极将被盗垃圾箱返还,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积极返还赃物,真诚悔悟,取得谅解,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属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洱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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