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细检公诉刑不诉〔2019〕46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921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镇**村**号,住辽宁省阜新市开发区**号楼**单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阜新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新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1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从街心广场北侧乘坐出租车行驶至西山路与尹城街路口时,被不起诉人苏某某与出租车司机徐某某因聊天发生口角,随即发生肢体冲突,苏某某用拳头击打徐某某的头面部,徐某某的伤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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