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县检刑检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苗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7261985********,汉族,大专文化,甘肃省平凉市某某县人,住甘肃省**县**乡**街**号,因危险驾驶罪,经临夏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9日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临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苗某某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03时45分许,苗某某酒后驾驶甘AH****号小型普通轿车,行驶至乌玛高速763KM处时,被临夏州公安交警支队高速公路大队路查人员查获,后带至临夏州人民医院提取血样。
经过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鉴定:苗某某血液样品内检测出乙醇成份,乙醇含量为:128.6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证人证言陈述;3.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苗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一款(二)项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因其醉酒程度低,社会危险性小,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决定对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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