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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苗某某)(公开版)_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苗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8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金乡县**小区**号楼**室。2020年5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金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苗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xxxxxxxxxxxxxxxxx处时被金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手持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83mg/100ml,办案民警随即将苗某某带至金乡县宏大医院进行血样提取,经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测,苗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89.3mg/100ml,属醉酒驾驶。

被不起诉人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不起诉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苗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系初犯、偶犯、并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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