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彭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苗**,女性,1980年5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31980052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镇**居委会**组**号,住彭泽县龙城镇**旁。因涉嫌犯有包庇罪,于2020年6月8日被彭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彭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苗**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晚,被不起诉人苗**的丈夫戴**因醉酒驾车与他人发生冲突,苗**得知后赶到现场。在彭泽县公安局调查戴**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时,为使戴**逃避法律追究,同月26日,苗**向侦查机关供述案发当晚是其本人驾驶车辆,戴**没有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伍**、李**、胡**、戴**的证言;2.被不起诉人苗**的供述与辩解;3.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
本院认为, 苗**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苗**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苗爱荣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彭泽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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