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伊宁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苟某某,男, 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27********3515,本科文化,个体,现住新疆伊宁市新欧家居广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新疆特克斯县呼吉尔特蒙古民族乡呼吉尔特街***-*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月9被伊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华蓉,新疆长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伊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苟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8月7日退回伊宁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伊宁市公安局于2020年9月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苟某某于2019年10月24日17时许驾驶新F****号白色尼桑途乐越野车,行驶至伊宁市巴彦岱阿勒玛勒山上牧道时,车辆发生侧翻,致使乘车人鲁某被甩出车辆,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伊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被害人鲁某不排除交通事故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苟某某积极向被害人家属赔偿损失,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积极向被害人家属赔偿,并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苟某某不起诉。
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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