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辩护人效荣先,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漯河市公安局天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张某某涉嫌非法提供试题、答案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上午,被不起诉人范某某伙同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 2019年度全国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期间,利用手机接收名为“一剑门”QQ群里他人发送的当时考试科目的部分试题照片和试题答案,后复制转发到事先由范某某组建的名为“姿势大考场”微信群中,供当时参加考试的范某某等人作弊。经河南省人事考试中心比对鉴定,张某某转发的试题和答案与2019年一级建造师考试的试卷和答案具有一致性,另该中心也明确一级建造师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提供试题、答案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未作弊成功,未造成实质性的危害后果。该范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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