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睢一部刑不诉〔2020〕188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性,1969年12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2196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办事处**村**78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3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7点多钟,被不起诉人范某某驾驶一辆无牌电动三轮车路过**路与**大道交叉口时,被路上执勤的睢阳区运管局的职工刘某拦住询问,二人发生争执后,被不起诉人范某某骑车逃离回到睢阳区**办事处**村家中,刘某尾随追至范某某家门口,二人再次发生争执,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在院内掂一把菜刀追赶刘某,用刀背将刘某胳膊上砸一下,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出警将范某某带至新城分局问话处理,被不起诉人范某某不配合并将民警刘某某抓伤,构成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且自愿认罪认罚,并与对方达成谅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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