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检公诉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性,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41961********,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住宣威市**街道**社区居委会**街**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4日中午12时许,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和朋友在宣威市**保健院的食堂吃饭,期间喝了2杯酒精度50度左右的白酒(约4市两)后走路回家,当晚19时许被不起诉人范某某驾驶号牌为云A3P***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宣威市**局大桥路口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现场民警依法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其呼出气体进行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26mg/100ml,当场抽取静脉血样经委托云南维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范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29.33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且不存在其它严重情节。以上事实有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不存在其它严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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