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梁检一部刑不诉〔2019〕23号
被不起诉人范**,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5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河南省商丘市**县**镇**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决定,于2019年10月6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范**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范**,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28日21时许,商丘市交警一大队平原中队民警在商丘市**路与**路交叉口查处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22时20分许,范**(身份证号:4114254990********)驾驶一辆豫N7S6206号白色福特牌小型轿车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梁园区**路与**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血液酒精测试,范**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4.29mg/100ml;范**其自愿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范**实施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偶犯、坦白,情节轻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再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议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19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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