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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范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闻检刑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198*年5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3198*0509**1X,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河北省滦县****安装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县南戴河*********27栋*单元602室,现暂住闻喜县东镇镇河尔头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被闻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闻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范某某醉酒后驾驶晋M88**C长城牌小型轿车,行驶至闻喜县体育馆门口路段时被闻喜县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为82mg/100ml。后抽取其血液样本,经山西省闻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5.60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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