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范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九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3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长春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3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范某某醉酒后驾驶吉A8R***号捷达牌轿车去长春市九台区**村委会附近的花场取货,行驶至九台区曙光大街**村委会门前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鉴定,从送检的范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93.75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范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因其自愿如实供述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