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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范超)(公开版)_和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和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和田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0219**********,汉族,大学本科,新疆墨玉县社区干部,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住新疆墨玉县**小区***室,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和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8日被和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5日18时05分,范某驾驶新R*****小型车辆以68km/h的速度在国道315线上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国道315线****公里加**米处,与前方同向的热*****骑行的新R*****号(假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和阿******骑行的无牌二轮摩托车碰撞,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被害人热*****轻伤,被害人阿******死亡,被害人阿****和被害人买****重伤,三车辆不同程度损坏。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范某及时报警并配合医务人员将伤者送往医院。并且,积极与三方被害人及家属协商,分别于2020年7月24日、9月21日与被害人及家属达成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并取得所有被害人及家属的谅解。

事故认定被不起诉人范某在此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被害人阿******、阿****、热*****、买****对此事故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保证书、破案经过、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告知书、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建议书、被不起诉人户籍信息、范某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热*****身份证复印件、阿******身份证复印件、阿****户口本复印件、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尸体处理通知书、领取车辆通知书、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证明、谅解书、公证书、墨玉县斯孜街道古则社区关于范某的现实表现材料、内招生证明材料、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

2.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热*****和被害人买****的陈述。

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

犯罪嫌疑人范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新中信司鉴中心[2019]毒鉴字第687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新中信司鉴中心[2019]毒鉴字第687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新中信司鉴中心[2019]交鉴字第272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新中信司鉴中心[2020]临鉴字第39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新中信司鉴中心[2020]临鉴字第18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22张、死者照片6张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行车记录仪视频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范某驾驶车辆未尽到谨慎驾驶的义务,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两人重伤、一人轻伤,三辆车不同程度损坏的结果,被不起诉人范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由于其有自首、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真诚悔罪、获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范某不起诉。

     和田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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