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福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福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茶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11977********,傈僳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怒江州泸水市,住泸水市**镇排路**村委**排路**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福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贡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茶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上半年,被不起诉人茶某某和李某某合伙在**大酒店套房内开设赌场,赌场以“刁三匹”的形式组织赌博,由姬某某(另案处理)负责放风,每日参赌人员将近十人,赌场内设立“水箱”抽水渔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情节轻微,经福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对茶某某存疑不起诉。
福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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