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盈检公诉办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荣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1231986********,景颇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及现住址盈江县芒章乡芒**村委**组。荣某某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4月17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荣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9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荣某某在盈江县芒章乡芒**村委**组**路边的竹棚旁试射枪支被开展治安巡逻的民警发现。当日16时53分许,民警在盈江县芒章乡芒**村委**组**路上抓获荣某某,在荣某某的带领下在**村民小组后山公路边竹棚旁草丛里查获用射钉枪改制枪支1支,用白色塑料瓶装着的铅块11粒,射钉弹11发,查获用射钉枪弹壳装着的铅块5粒。经鉴定,该枪支是自制枪支,以火药为动力进行发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