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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莫某某滥伐林木案)(公开版)_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鼎检刑检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1196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住鼎城区**镇**村,农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9年8月29日被鼎城区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鼎城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中旬,被不起诉人莫某某通过朋友雷某某(鼎城区尧天坪镇尧天坪村人)联系,在鼎城区某村购买了当地几户村民三处退耕还林地里的欧美杨树,共计95棵。2018年5月25日,莫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他人将欧美杨树采伐并运输到益阳市进行销售获利。经勘查和鉴定,莫某某采伐的欧美杨树的蓄积为18.2409立方米。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交纳了违法所得款5470元。且自愿认罪认罚,出具了悔过书。

认定上述依法从轻或减轻情节的证据有:1.证人雷某某等人的证词;2.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4.鼎城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的鉴定意见书;5.主体身份信息及归案情况说明、退缴赃款、悔过书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其无证滥伐林木的蓄积仅18余立方米,其行为属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并出具了悔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莫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应予以追缴。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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