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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莫某甲诈骗案)(公开版)_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县检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莫某甲,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31971********,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住湖南省邵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8月14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邵阳县公安局逮捕,同年10月11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委托辩护人邓爱军,男,湖南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邵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莫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同年4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25日,邵阳县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制定《邵阳县产业扶贫到户实施办法》,对示范村扶贫对象财政扶贫产业扶持资金提高到每人1000元,分2年给付,第一年付60%,第二年付40%。产业扶持资金和直接帮扶打卡只能享受其中一项,不得重复享有。同年12月1日,作为邵阳县****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的被不起诉人莫某甲与邵阳县五峰铺镇**村村民委员会签订《股份合作帮扶扶贫对象发展油茶产业协议书》,次日,被不起诉人莫某甲与邵阳县扶贫办签订《股份合作帮扶扶贫对象发展油茶产业协议书》。根据上述协议书,凡实施股份合作帮扶扶贫对象发展油茶产业,县扶贫办按扶贫对象每人补助1000元,作为扶贫对象入股资金。补助分2年给付,第一年每人付600元,第二年每人付400元。

同年12月,被不起诉人莫某甲向邵阳县扶贫办申报了《邵阳县重点产业项目股份合作帮扶油茶产业资料汇编》。在该份资料中,被不起诉人莫某甲明知邵阳县五峰铺冷水村贫困户王某某(家庭人口3人)、莫某乙(家庭人口4人)、莫某丙(家庭人口2人)、莫某丁(家庭人口4人)、莫某戊(家庭人口4人)、莫某巳(家庭人口3人)、莫某己(家庭人口4人)、莫某午(家庭人口4人)未将土地出租给长康油茶专业合作社用于油茶树种植,仍旧伪造与上述贫困户签订的《股份合作帮扶扶贫对象发展油茶产业协议书》,将上述贫困户共计28人纳入政府扶贫补助名单进行申报。明知该村贫困户陈某某(家庭人口4人)与合作社股东莫某壬为夫妻关系,实质为一户,仍旧对陈某某、莫某壬分户以8人重复申报扶贫补助。以上共计虚构32人套取扶贫补助共计人民币32000元。

2019年8月13日21时许,邵阳县公安局民警在五峰铺镇冷水村羊子江组将被不起诉人莫某甲抓获。被不起诉人莫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全部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收据、退股协议、财政扶贫资金项目报账审批表、长康油茶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发展油茶补助汇总表、股份合作帮扶扶贫对象发展油茶产业协议书、财政扶贫资金项目报账审批表、交易流水、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重点产业项目股份合作帮扶油茶产业资料汇编、邵阳县油茶重点产业项目实施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莫某庚、莫某辛、莫某壬、邓某某、莫某丙、莫某戊、莫某己、陈某某、莫某癸、蒋某某、莫某子、莫某乙、肖某某、莫某丑、莫某寅、莫某卯、莫某丁、莫某辰、刘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莫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莫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全部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莫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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