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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莫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版)_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145号 

被不起诉人莫某甲,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2326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住镇赉县**乡**村**屯,农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8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4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莫某乙(不起诉)于2020年春季,让其哥哥被不起诉人莫某甲在镇赉县**乡**村**屯自己的林地中耕种农作物绿豆,经鉴定面积为14.96亩,林班号为14林班161小班,林种为其他宜林地,林地原有植被被严重破坏。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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