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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莫艳华)(公开版)_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绿检一部刑不诉〔2020〕112号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119******,汉族,大专文化,群众,系长春**超市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春城购物中心导购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公主岭市大岭派出所管内,现住址:吉林省公主岭市大岭镇**家属楼。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2日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于2020年04月27日08时许,驾驶吉A83WB1号轿车沿长春市绿园区皓月大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西环城路交汇处西侧289路公交车站点附近道路时没有及时避让行人,将由北向南横过马路的行人张某撞倒致其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某符合头胸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头部损伤、胸部闭合性损伤,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经认定: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不起诉人莫某某到案后,对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莫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无前科劣迹,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到案后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且无法定从重、加重情节,因此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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