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涉台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萧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号码05******,汉族,初中文化,现任厦门某某家居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现住厦门市翔安区**镇**路**号**室(户籍地台湾地区台中市**区**街**号)。2020年5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萧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案,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2时许,犯罪嫌疑人萧某某饮酒后雇佣代驾司机谢某某驾驶其闽******保时捷牌小型轿车载其回其位于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小区的住处。到达小区地下车库入口处,两人因交接车辆发生纠纷,萧某某殴打谢某某致谢某某离开现场。后犯罪嫌疑人萧某某将停放在停车场出入口的闽******轿车驶入地下车库停放后回其住处。谢某某报案后,民警到犯罪嫌疑人萧某某的家中了解情况时,查明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经检测,犯罪嫌疑人萧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25.39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犯罪嫌疑人萧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其已赔偿谢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萧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且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萧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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