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锦太检松山公诉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葛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11995********,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辽宁省**市**区***镇***村**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锦州市公安局松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8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锦州市公安局松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锦州市公安局松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葛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至2015年,被不起诉人葛某先后帮助朱某(另案处理)给黄某某(另案处理)借用学生医保卡和直接帮助黄某某借用学生医保卡用于在**医院办理虚假住院手续,骗取医保基金,并从中获利1400 元(已追缴)。根据中威会计师事务所《**医院2013年-2018年住院医保统筹支付部分涉案人员情况鉴证报告》显示,葛某所借医保卡被锦州锦京医院盗刷37人次,骗取医保基金35434.06元。
被不起诉人葛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葛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认罪认罚,是****医院盗刷医保卡骗取医保基金过程中医保卡的间接提供者,主观恶性小,获利较少,没有参与分赃,系从犯、初犯。属于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葛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锦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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