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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葛延伟)(公开版)_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公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葛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公主岭市,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主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葛某某醉酒后驾驶吉C****3号的白色奇瑞轿车从公主岭市河南街道吉良小区出发,沿河南大街自西向东行驶经过园丁花园南门附近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公主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葛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0.58mg/100ml。

本院认为,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葛某某不起诉。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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