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三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葛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821986********,**文化程度,住浙江省临海市**镇**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下午,被害人史某某因工伤问题前往本市横店镇昌盛路**号**红木厂找被不起诉人葛某某在工伤申请书上签字,被不起诉人葛某某未签,后二人发生争吵、打斗。在打斗过程中,被不起诉人葛某某对被害人史某某拳打脚踢,被害人史某某摔倒,导致左跟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史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葛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20年3月9日,被不起诉人葛某某赔偿被害人史某某人民币25万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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