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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董军)(公开版)_康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康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康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23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康平县**镇**街**组,现住辽宁省康平县**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康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康平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当日被康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康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05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忽视安全、驾驶未年检的辽A****8号轻型普通货车从辽宁省康平县两家子乡两家子村出发准备去沈阳检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康平县郝官屯镇钱屯村南侧时[路北线(Y105)17公里加232米公路处],与行人吴某某未靠路边行走时相刮撞,造成吴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康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现场勘查及调查后认定,被不起诉人董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在现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董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万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本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沈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康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康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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