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河检检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7197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万荣县**乡**村**号,住本村。2019年12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河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17时38分,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驾驶号牌为晋M****7白色丰田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河津市紫金街与华兴路十字路口附近时,因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董某某酒精检验结果为107.65/100ml。董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