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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董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九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9005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现住长春市九台区**家属楼**单元**楼**户,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4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饮酒后驾驶辽MJN***号蓝色别克牌小型汽车,沿长春市九台区健康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沿河街交汇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送检的董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25.37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民户籍信息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情况说明、查获经过、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记录表、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二)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三)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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