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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董某某聚众斗殴案)(公开版)_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88119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市,住**市**办事处,无前科,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2月17日被洮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经白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21日由洮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2020年1月17日由白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8日、2019年11月24日、2020年2月7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左右,凌某某(另案处理)因怀疑被害人刘某某(小豆)与自己当时的女朋友联系,伙同马某甲、马某乙、韩某某、张某某(均另案处理)、董某某将刘某某强行带至**市**公园,董某某未下车,凌某某、马某甲、马某乙、韩某某、张某某拳打脚踢对刘某某进行殴打,过程中马某甲持镐把和砍刀对刘某某殴打,事后马某丙给刘某某一万元钱,摆平此事。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具有法定的从轻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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